title

講道系列

前一篇     後一篇     修改     回"公佈欄"

標題 / 131031 基督徒倫理(上)        編號 /  999
發佈者 /  康來昌       發佈時間 /  Sat Apr 11 12:45:24 2020
文字PDF /      講道MP3 / 

基督徒倫理(上)



  講倫理,跟講政治一樣,很多人有不同的觀點;有人贊成這個,有人持相反的立場。我講的倫理學也跟很多人的想法不一樣,我希望都能根據正統的神學和聖經。

  基督徒或者基督教的倫理,我把它分成四個大項:

自然的倫理

  第一個大項或講法就是:基督徒的倫理,是「自然的倫理」;是理性的,是合乎自然法的,是強調正義的,是強調法律的,是講外在的。這我等一下都會說明。

 我們與世人有共同的世界

  那最重要或者是你們最能理解的一點就是:基督教的倫理,是跟世人一樣的。也就是說,沒有基督教的倫理;就如同沒有基督教的數學,沒有基督教的籃球,沒有基督教的牛肉麵一樣。

  籃球打得好不好,管你是佛教徒,無神論或基督徒,都可以打得好或打得不好。牛肉麵,管你是回教徒或基督徒或無神論者,都可以燒得好或不好。沒有什麼基督徒特有的牛肉麵,只有好吃或不好吃的。籃球只有打得好或不好的。那麼數學,也沒有基督教的數學,一加一等於二,在每一個宗教裡面或者非宗教團體都一樣。

 我們與世人有共同的法則

  從這個觀點,基督教的倫理,如果是我講的第一大項「自然的倫理」,就沒有基督教的倫理。這裡面強調基督教倫理是自然的,就是我們跟非基督徒有相當多的共同點。

  是理性的

  這其實一點都不稀奇,包括你我的生活,很多時候,事實上應該是每一個時候,都跟非基督徒在一起,不管你們上課、買東西、坐捷運的時候。我們沒有說我們坐基督教的捷運,我們沒有說我們一定要修基督教老師的課,我們只是這個老師的課開的好不好,我們就去或者不去。

  從這樣來講,我再一次說,基督徒或基督教的倫理,跟世人的倫理沒有什麼不一樣。都是非常強調我們一般普遍的理性和經驗。尤其是理性,經驗可能還次要點。理性是共通的,起碼在後現代之前,我們覺得理性是共通的。一加一都等於二;A大於B,B大於C,A就一定大於C,這是一個基督徒和非基督徒都有的共同的觀點,是理性的。

  是自然的、普遍的,寫在所有人良心

  自然法,在大概十八世紀以後就越來越不被看重了。自然法其實是非常古老的。中西或聖經和中國人都有這樣的講法。「東方有聖人出焉,西方有聖人出焉,此心同,此理同。」

  在整個的大自然,上帝掌管的世界裡面,猶太人跟外邦人跟基督徒有一些共同的法則,這在羅馬書第2章有講,神把律法的功用寫在每個人的心裡。不管你是怎麼墮落的,不管你是怎麼樣受到後天環境和先天的影響,我們還是有一些基本的觀念是類似的。

  當然今天已經受這種看法的人越來越少。可是每次到有巨大災難的時候,或者像希特勒屠猶的那種事情的時候,或者說有些國家在政府非常暴虐的情形下,自然法的這個理論就會被提出來。也就是說,在政府和實證法或者是被立法院讀通過的法律寫出來之前,我們有一個普遍法寫在人心。這個普遍的法,不因為政府或當權者承不承認,我們才有這樣的權利。這個權利,各位應該多少都知道一點,大概一般就說三個:生存權,自由權,財產權。這是美國獨立宣言裡面講的,「我們認為以下這些事情是顯而易見的,就是人生而有這些權利…。」

  這三個權利,統統不是法律和政府賦予的,統統不是立法院單獨通過的。這個權利是神在自然法裡面賦予每一個個人和團體的。當政府設立了以後,就是要保障這三個權利:生存,自由和財產權。美國的獨立宣言是把「財產權」改成「追求幸福的權利」(The right of the pursue of happiness)。當這三個權利,政府不能保障的時候,他們也就推出或產生了第四個權利,就是造反。你有權造反。人民有權利推翻這個政府或改變這個政府。

  這個我們不去繼續講。我只是在講到說:自然法給人的那個自然權利,是曾經很吸引人,一直到今天也很吸引人的。但是現代法學家大概都不接受這個說法,他們認為一切的權利最後應該是立法院或者是制憲團體他們來決定的。

  是外在的

  好,如果我們基督徒的倫理是自然的倫理,跟世人一樣,都有一個共同的生活圈子,那麼這個「共同」主要在於、甚至都在於「外在」。

  什麼叫做「外在的」?各位,法律不能管內心的實情。你今天內心裡搶了銀行一百次,看到那珠寶搶了一百次,「哇,我要能把它偷過來多好…」。或者我們講更難聽的,講了你們就懂的:男孩子看到漂亮女孩子就產生一大堆動淫念的事,沒有一個國家的法律可以罰你的。

  「哎…,你剛才看到那個女孩子,你心裡一定犯了淫亂了」。這,沒有。法律只管你外在有沒有犯罪。你內心裡面搶銀行搶了一萬次,把人家剁成肉醬,剁了一萬次,那個都沒有罪的。法律只是在你行為上表現出來的管你。

  各位,信仰就不一樣。起碼我們基督教的信仰不一樣。我們基督教的信仰不是不看重外在,但是我們更看重內心。神是看內心;人是看外表。你外表道貌岸然,遵守了一切的法律,耶穌說:「內心,你的貪婪、污穢,還是定我們的罪。」

  是正義的

  自然法,或者說基督教的倫理是自然的倫理,是表示那是理性的,那是合乎自然法的,那是強調跟世人共同守一個法律的,所以都是外在的。這外在裡面最強調就是「正義」了。

  這我大概每次來這裡都會提到一點,因為這也是政治哲學上面很注重、要談的。正義的,這個是我們跟非基督徒共有的。

  什麼叫做正義呢?這當然尤其是這個前一陣這些什麼哈佛大學的麥克•桑德爾斯(Michael Sanders)教授來這裡兩次了,引起轟動。他講的那個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我覺得胡說八道,不過非常引人注意。

  如果我們在講基督教的倫理,跟世人一樣,就有一樣的部分,這一樣的部分是「正義」。其實各位,您也都懂。所謂正義,應該就是一個公平的待遇。所謂正義,就是你們考試的時候,沒有人可以因為他是老師的兒子或是老師所寵愛的,或者是他信的宗教、他的長相、他的什麼東西,讓老師高興或不高興,而給他分數高或分數低。沒有。我們希望很公平,老師就是根據你考試的成績,我們姑且不講論文或者報告,我們純粹講用電腦閱卷的那個考試卷。每個人你答的全對,就是一百分;這樣最公平。老師如果是台大信望愛社的輔導,你是他的學生,他不可以因為你是信望愛社的,就把你的成績提高;也不可以因為那個同學是佛光山的,就把他降低,這是不公平的,這是不正義的。

  那麼基督徒的倫理跟世人相同的部分,是正義兩個層面:一個,就是我們每個人都應當做的,這個叫義務或者責任。我們的責任是什麼,其實這是自然法主要的要求;另外一個,就是我們應當得到的,那就是權利。

  責任或者義務這個部分,以前很多人談。現在比較多人談是「權利」、「權力」。在社會上尤其是臺灣,現在天天都是:還我這個權,還我那個權;我要有什麼權…。我跟你照張相,照了你一張相,「請尊重我的肖像權」,你有權利。

  但是我們要說,你的責任-就是你應當做的事,和你的權利-就是你應當得到的東西,這是政治學裡很喜歡討論的。同樣,在現在的社會裡,我覺得有一個很大的錯誤或麻煩,就是我們不大談責任和義務,我們比較多談權利。包括中國大陸兩三年前也在討論的「分蛋糕」。我們每個人應該得到多大的一塊蛋糕?怎麼切割那個蛋糕(slice the cake)?怎麼得到?那我幾乎沒有看到有人在討論「做蛋糕」,就是我們當做的。我覺得現在在談正義的時候都只講「得蛋糕」,沒有講「做蛋糕」的這個事情,這個不大正義。

  不過我們也先不要談這麼多。我一個概括性的說法,各位請一次都記得:基督徒倫理,有一個部分,應該跟世人是一樣的。今天有人給我提的一個問題就是:基督徒倫理跟世人有什麼不一樣?根據這個部分-自然的倫理-來講,沒有什麼不一樣。我們希望不要說謊,世人也希望不要說謊;我們希望人和人之間和平相處,世人也希望人和人之間和平相處。

  我們再一次說,這個前提是:我們基督徒,當然包括一些非基督徒也有,雖然是非常少了,在過去一兩千年倒是非常多,尤其在希臘的社會裡面有,我們中國社會裡面也有,就是人天生有一些是非對錯的觀念。不管你叫它良心、良知、良能也好,都是不教而知,而且是放之四海而皆準。大概是這樣。

  正義上,我們基督徒的行為跟世人有一樣的,就是你我當做的、應該做的事情是什麼?

  各位我今天講這些,乍聽之下你們大概一下都反應不過來,就是覺得「哦…,好像很複雜。」,其實都很簡單。就像我剛才講的,基督徒和非基督徒有一樣的,我們有共同的數學、共同的物理、共同的地心引力。我們從101(大廈)跳下去,大家都會摔得粉身碎骨,不是因為基督徒,你就相信「他會吩咐他的使者用手托住你的腳」;連耶穌都拒絕這樣做。一定會摔碎的。當然,神如果一定要托住,那也是很好的。不過一般這些事不會發生的。

 共同的自然法則:十誡

  我們在一個共同的世界裡,這個我想你們應該懂。然後我們有一些共同的自然法則,這雖然已經不太有人接受,但是我們的常識來覺得是這樣。那我們現在說我們該做的,基督徒該做的。如果我們跟世人一樣,其實我說的就不應該是下面這六項,應該前面四項也有,但是顯然非基督徒不會這樣做。

  我們跟世人共同要有的責任,要做的,就是「十誡」。但是「前面四誡」我們不能要求他們做。「前面四誡」是對神的:除我以外不可以有別的神;不可為自己做什麼像;不可以跪拜那個神、不可以跪拜那個像;要守安息日。這些都是「宗教法則」,雖然我們也相信這是普遍的,但是非基督徒不接受這些。

  但是非基督徒應該也要接受,就是「後面的六誡」。「後面的六誡」,也是非基督徒都普遍要遵行的:第一個就是:孝敬父母、第二個是: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不可貪戀別人的妻子、東西…等等。

  一般我們就說,「前面四誡」是對神的,「後面六誡」是對人的。各位當然這「後面六誡」很多人也覺得並不是普遍的。這「後面六誡」,之所以大家不覺得普遍的,尤其在這三四十年,恐怕可能更長一點,可能這將近一百年,不是後現代才開始這樣,在更早一點,大家都覺得,我想包括你們這些大學生,你們在課堂上所學到的,大概也一定是「社會和世界是多元的,所以道德的標準倫理也是多元的」。

  孝敬父母(出20:12)

  誰說要孝敬父母?現在應該是孝敬兒女。中國大陸,前幾天有一個大學生告他父母不提供大學的那個學費。那個法院也受理了。當然很多人就抗議了,就是:「現在是成了什麼體統!」不過我想,就照一般的常理來講,我們還是會說,好像普世都有一個價值,就是對養育我們的父母,有某種方式的孝敬。

  不可殺人(出20:13)

  不可殺人,應該也算是一個普遍的一個法則,基督徒和非基督徒都有。不過這些你推下去的話,都會有問題。不可殺人的意思,可以推到不可以有戰爭,不可以有死刑嗎?那你發現基督徒和非基督徒都會有不同的意見了。

  不可姦淫(出20:14)

  那麼不可姦淫,這個我們的龍應台部長是很快就提出:「這早就應該除罪化的」。那我也不知道再過多久這些會除罪化。大概是前年,美國有一個還不算小的新聞,現在應該不算新聞了,是哥倫比亞大學的一個政治系的教授,我沒有時間去查是誰。一個政治系的教授,我不知道他是五十幾歲,還是多大,反正他跟他的成年的女兒住在一起的,而且有亂倫的行為…。

  這種事,兩年前還有一點轟動;,現在我不知道是不是不跟女兒有性行為才不轟動。我不知道會不會變成這樣子。就是不可姦淫這個普遍的原理,是不是現在也慢慢的會淡化?我相信聖經的權威,我相信神的話,我覺得不會淡化。我覺得在任何一個社會,我看過的,包括不管是同性戀或者像那個哲學家羅素主張廢掉婚姻,男女雜交,喜歡就上床。但他也維持婚姻。在他的傳記裡面,他有外遇,他覺得跟他太太已經商量好了,我們絕對不嫉妒的,「你有一個情人,哦,我送你們禮物,週末你們共度良宵,願你們Happy weekend!」很有風度。可是,當他太太有外遇的時候,他非常忿怒。我的意思就是說:上帝把「不可姦淫」這條法則還是寫在我們心裡。雖然被淡化了、扭曲了,但我們應當還是有這觀念。我覺得最性開放的,也是有這樣的觀念。

  不過,這每個都有爭議。主張基督徒和非基督徒有共同立足點的,這是我的主張,不是每一個基督徒都這樣主張,很多論理學家不這樣覺得的。基督徒和非基督徒有共同立足點的、共同的一些基本道德原則的,包括:這些孝敬父母、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

  不可偷盜(出20:15)

  那不可偷盜,又有問題了。有人說不可偷盜是建立在資本主義的那個體系之下,就是有私產。如果一切公用,就沒有偷盜的問題。什麼東西都是大家公用的,不是「你的」或「我的」,就沒有偷的問題。像有一些,我們說是空想的社會主義-烏托邦者,就覺得我們不要有 “ownership”,不要有這個東西是我的、是你的,大家凡物公用,這就是天堂。各位你也不要忘記,在使徒行傳裡,有一段時間是這樣的,沒有一個人說有一樣東西是自己的。

  不可偷盜,當然我們今天不會去講了,因為我們今天是一個概括的說法。這個是一個普遍的嗎?你的東西被偷走了,你當然是應該很生氣,這好像神放在我們裡面。可是什麼叫做「偷」呢?什麼叫做偷別人的東西?什麼叫做把不是屬自己的東西拿過來?

  各位,這些看起來可能對我們來講不是問題,可是是很大的問題。像馬克思,他們就會覺得資本家偷了勞工的剩餘價值。就各位你今天,我不知道你在麥當勞或者是加油站打工,一個鐘頭是多少錢。我們假定是一百五十塊,那麼你一個鐘頭賺一百五十塊;可是你的老闆或者老闆的老闆,可能一個鐘頭賺一萬五千塊。你說:「哪裡賺這麼多的?」哎呀,你們真是不知道,那些資本家,那些董事,他根本沒做一分鐘的工,但是因為他是出資的人,他就有很多的錢…。這看起來不公平。

  這些事情,馬克思講得比我更好。我並不同意馬克思的觀念,我只是在舉例子。譬如說一部汽車,我們假定一部汽車賣掉了,把成本什麼的都去掉了,純利是一萬塊錢,這一萬塊錢,我們在講蛋糕了-只是這是汽車,怎麼分?看起來,把這個汽車做成、花了最大力氣的人,得的最少。尤其在二三十年代,美國的大汽車廠要罷工,就是做汽車貢獻最多的裝配線上的工人,他們得的最少。那麼比較多一點的,是推銷員。比較再多一點的,就是勞心的、不是勞力的工程師,設計汽車的。比較再多一點的、得的最多的是,既不勞力,也不牢薪的資本家。這公不公平?那麼馬克思會說:「他們剝削、偷了別人的東西。」

  想起來,好像也很有道理。倒過來也有。就我們通常會說,小偷偷了我的東西,那個是違法的。但馬克思他們忿怒的,就是資本家偷了勞工的東西是名正言順的。所以毛澤東說,造反有理;所以馬克思說,全世界的無產階級團結起來,你們反抗失去的,除了你們身上的鎖鏈以外,不會失去任何東西。

  那反過來,也有人會說,當我們上班的時候打瞌睡,我們就在偷老闆的錢。各位,這些都可能有合理的。我只是說,一個命令或誡命,不可偷盜,不可姦淫,你真的要去想,可是意見很多的,可是很豐富的。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出20:16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一般用簡單的話來講,就是我們跟非基督徒都一樣,不可說謊。但是這裡不是在講不可說謊。這裡是在講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我也不大確定,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那個重點是在講「不可作假見證」,還是「不可陷害人」?

  他的意思是「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但是「可以作假見證幫助拯救人」,好像妓女喇合一樣。重點是「不可陷害人」,還是「不可作假見證」,我沒有辦法分析。我只能說,這兩個都有可能。

  如果「不可作假見證」,重點在「不可說謊」,那是一個推理。我們心裡對不可以陷害人,那是另外一個推理。那這我們可以說是普遍的,但是怎麼應用,還是有很多的爭執。

  下面第十條誡命就麻煩了。

  不可貪戀(出20:17)

  我剛剛說過,如果是自然的倫理,講法律的倫理,講正義,都是外在的,都看得到。可是神在對以色列人的規定裡面,,最後這一條「不可貪戀」是內在的。

  貪戀是內在的。所以,你看到SOGO一件漂亮的衣服,真想把它拿來擁為己有!你沒有去偷,也沒有去拿,也沒有去破壞,你沒有罪。可是你天天在想那件衣服,照神來看,你是有罪的。講這些你們都還是不能馬上反應過來,但是如果用聖經的話你們就馬上懂了。「貪戀別人的妻子或丈夫」,那我們就懂了,那是淫亂。

 這共同的道德法則、倫理標準可以簡化成愛神、愛人

  以上這些法則是基督徒和非基督徒共有的嗎?各位,我認為相當多主流的、現代的基督徒倫理學家都不認為我們跟世界一樣有共同的法則,或都覺得我們沒有共同的、相同的倫理。我覺得還是有。

  但是尤其在近代,我說了,這三五十年,可能一百年前就開始,那種多元主義和相對主義越來越流行,好像就沒有共同的語言。包括不可姦淫,很多人覺得根本姦淫不是一個罪惡;不可偷盜,到底是誰偷誰的,也有不同的定義。

  我們可不可以把它簡化一點!我不知道這簡化會不會複雜化?神對我們所有亞當夏娃的後裔,不管是不是基督徒的規定,神要求你要做的事,就是這十誡。而這些律法的功用是寫在人的心裡面的,不管是猶太人或外邦人。

  這我們想想也太複雜了!我們能不能把它簡化?這簡化了,也許你更同意基督徒和非基督徒有共同的倫理;也就基督徒的倫理沒有什麼特別的(unique)。我們可以把它簡化,因為這是耶穌把它簡化的。其實不止耶穌,保羅也多次講過。

  耶穌在馬太福音22:40回答人家的問題,他有一點答非所問。人家問他最大的誡命是什麼,他不僅講到最大和次大的,他講到說:「盡心,盡性,盡力愛主你的上帝」,這是前面四誡;「又愛鄰舍如同自己」,這是後面六戒;這兩條誡命也就是「愛神」、「愛人」,就是一切律法和先知的道理。

  所有的倫理、命令,就是愛神、愛人。我們再一次把「愛神」先去掉,因為好像非基督徒他們,包括無神論者,顯然不可能愛神;但他們會不會也同意,人和人之間要有愛呢?這可能在口頭上也都能同意,甚至慈濟也有大愛電臺嘛!

  如果你還不同意,我們是不是還是可以想到,基督徒和非基督徒有一些共同的道德標準。如果不同意「愛人如己」是的話,有沒有一個相反的?有啊!各位,你們稍微查一下那些什麼諺語大全就知道,全世界聽說每個國家、民族、宗教,把所有的倫理,如果不說是「愛人如己」,而用負面來講,就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愛人如己」,是「己所欲,亦施於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就是負面的,你起碼不要傷害到別人。就是看起來,我們還是能夠看到,基督徒和非基督徒有一些共同的倫理標準。

 誰賦予人類權利、權力?

  我們前面已經說了,這些共同的都是我們當盡的義務:我們當愛神,當愛人,當孝敬父母…。但不知道是世風日下,還是世風日上,現在大家都不講這些了。有一些老一派的哲學家,談到自然法的時候就會講到,自然法其實在講義務。

  現在人都不講義務,只講權利了。那我們現在就講一下權利。這個你們也都很熟悉,我想臺灣大家現在越來越熟悉「權利」(rights)兩個字了。動不動你就看到,「還我什麼權,什麼權,什麼權…」。

  下面各位也想一想,我們有權利嗎?或我們有一些權力嗎?一個很有名的英國哲學家約翰•密爾(James S. Mill),他就說,人沒有天賦的權利,人沒有所謂大自然的賦予。約翰•密爾根本不是基督徒,所以他不會說上帝賦予權利。那大自然又是死的東西,也不會賦予人權利,所以他說「天賦人權」。不管是法國大革命或者美國獨立的權利,他都說是胡說八道(nonsense)!「我們沒有這個天賦的權利」。

  那我們就想一下最有名的「美國獨立宣言」。在美國獨立宣言裡面不說上帝,也不說上天,而說創造者(creator)。「我們認為以下的這些道理是顯而易見的,就是創造者賦予了受造物以下的權利:」

  生存的權利

  第一個是生命權,或者生活權(the right to life)。什麼叫我有生存權?什麼叫我有生活權?說起來很簡單,我有活下去的權利。說起來很簡單,你分析一下很難懂,或者很難實踐。我有活下去的權利,用最簡單的話來講,用我們剛講的十誡來講:我有不被你殺掉的權利,就讓我活下去嘛,你不可以隨便殺我,包括政府也不可以隨便殺我。我有自由的權利,各位若果你念哲學或政治就知道,這都是從消極的、負面的(negative)權利來講。

  你們知道以賽亞•伯林(Isaiah Berlin),他講的兩種不同的自由觀念:「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這就是負面的自由:我們有不被非法殺掉的權利。如果你不太懂,就是你今天在一個種族暴動的地方,兩個不同的種族,他們隨時可以因為你的膚色、你的宗教信仰,或世仇,把你殺掉。但你有這個權利不被殺掉。這好像是天賦的基本人權。

  自由權也是。當我沒有做非法的事情的時候,你不能干涉我的言論自由、行動自由。我走在街上,我沒有犯法的話,你不能不讓我走。自由,當然這討論下去就有很多了。

  我們先回到生存權,我有生存的權利。如果就剛才講的就是,你不能隨便殺我;你不能隨便奪去我的性命。也許自由權,我非講到那個財產權或pursue of happiness,你不能把我東西偷走,這點我們最熟悉了,因為這也是馬克思諷刺的,人在資本主義下什麼都可以讓步,我的東西不可以被你偷走:老爸被殺掉沒關係,只要我的錢沒有被你偷走就可以了。

  但是生存權可不可以再引申一點?我有活下去的權利,如果我們不要只講負面的,我們可不可以講一些正面的?我有活下去的權利,你不可以非法的殺掉我;我有活下去的權利,你應當提供我活下去需要的食物和住宿。現在先不要講你是誰。各位你有這權利嗎?

  通常我們會說有權利。甚至我們也不會說有,但是我們會說父母好像有這個責任,給小孩吃的、喝的、學費…,讓小孩可以活下去。那麼在有些社會主義或者烏托邦想法的,不必父母來提供這些,人有生存權就是他可以要求(demand)政府或者有關單位提供他生存、活下去的一起必要。這就是積極的(positive)。不是你不要殺我讓我活下去。是你要提供我活下去所需要的一切。

  各位,不是只有馬克思這樣講。非常稀奇的是,加爾文和路德都這樣講。但加爾文和路德不是講人有活下去的權利。加爾文、路德用耶穌的話來講,不可殺人,你要愛人,你有責任要使你的鄰舍活得好。

 人責任或義務,但人有沒有權利或權力?

  今天講的繞了很多圈,其實都很簡單。我有權利嗎?各位我還是覺得人沒有這個權利,即使照路德和加爾文的講法。人有什麼呢?人有責任。我們有責任要愛我們的鄰舍,讓我們鄰舍活得好。但是,你有責任或者是義務,不相對的賦予(endue)對方有權利。

  父母有責任養兒女,兒女有沒有權利說你一定要給我什麼?我不太曉得。就現在我們大家都說,「我有權利。我有權力…」。約翰•密爾(James S. Mill)生氣的地方就是,法律如果沒有提供這個,你就不能說你有這個權利。其實約翰•密爾(James S. Mill)的思想非常進步,他在英國社會力爭的,包括婦女的離婚權,還有動物的權利、同性戀的權利。他是很前進的,但他又是一個很守法的人,就是權利不能說天賦;權利只有當政府或法律通過的時候才有。

  各位現在再想想看,你有沒有活下去的權利?就是當你肚子餓的時候,你有沒有權利要求人,不管是政府或者父母,或者里長,或者教會,你要給我吃的。我想常識會告訴我們,沒有。但是常識也會告訴我們,如果那是一個孩子、baby,他應該也有權利被照顧到。

  各位,這都是我們生活中被碰到的。你有沒有權利要喝到非毒的油啊?你有沒有權利吃到非毒的米啊?我前天剛從北京回來。北京的空氣實在是很不好。你有沒有權利說「我要活下去。活下去最基本的就空氣要乾淨點。我有權利要要求你給我乾淨的空氣呼吸、乾淨的水喝」?

  各位,這些都不好回答的,你不要馬上就很頭腦熱的,「我們有什麼權,我們有權利要活在一個綠色的環境裡面!」人家有責任對你好,你是不是有這個權利?那哲學家當然就會想了,我們有沒有這些權利?

  基本上有兩種來建立你權利的。如果你不懂,一講到你的利益,你就懂了。各位,是不是人人都有權利讀台大?你說:「當然沒有,要像本姑娘(或者本少爺)這麼有知識才能很優秀的耶!」就我發現,那些講平等主義的人,特別是哈佛大學這些人,都是有非常高的精英意識。他一方面主張「大家有權利得到什麼」,一方面又要把自己的差距跟別人拉越大越好…。這是虛偽,但這是很普遍的。知識份子尤其是普遍這個。

  我們怎麼建立一個人有權利?就像我剛才講的,我有呼吸新鮮空氣的權利嗎?這是我的生存權裡的一部分,尤其當那空氣那麼髒的時候,我有權利喝到乾淨的水嗎?尤其是水裡面或者米裡面有毒的話。這些,你現在在臺灣都天天聽到,然後他們要求政府,但政府有義務要都做這些事嗎?你也知道有很多不同的看法。

  我們現在再想想看,我們有沒有這個權利?譬如說,我們有沒有權利“吃”?

  一個流浪漢,他沒有東西吃,他就會餓死,但是他有這個需要,他有沒有權利向政府或者向人要?不是乞討!是要!我看,起碼就我們基督教來講,我不知道主禱文那句話,「我們日用的飲食,今日賜給我們」, 應該怎麼理解?我不知道這句話是我們有權利向上帝要,「你要給我」,還是我們在向上帝求。就文法來講,這兩個都可以。就我們有沒有權利說,上帝我要活下去,這是我的權利,所以你一定要給我吃的,不給我吃的,我就咒詛你或怎樣怎樣怎樣…。

  我們有這些權利嗎?我們不講上帝,我們講世俗的、簡單的,人有沒有權利?你看其實美國獨立宣言的這三個權利都類似,包括生存權,包括自由權,包括追求幸福(pursue of happiness)這個權利。

  傑弗遜或者佛蘭克林還算是有點理智,他沒有說,「我有得到快樂的權利」,他是說,「我有追求快樂的權利」。這兩個完全不一樣。我有追求成為億萬富翁的權利,和我有成為億萬富翁的權利,完全不一樣。我有追一個女孩子的權利,跟我有得到她的權利,完全不一樣。得到她那叫強姦,追她就是那紳士。

  你有那個權力嗎?你現看電視裡面,總統府前面那條凱達格蘭大道,常常就有人去示威遊行,他們有沒有這個權力呢?

  一、建立在你配不配

  哲學家大概講兩個(其實不止兩個):我們有權利,一個是建立在你配不配。

  你要得諾貝爾獎,你說:「我有追求幸福的權利,我認為我的幸福就是我必須得到諾貝爾獎」,你不可能向瑞典當局說你就要給我。「我有要滿足被社會肯定的權利,在這個社會上被肯定就必須是台大的學生,所以台大必須讓我進去。」這個是很普遍的想法,現在哲學家大概都這樣講。

  不過,比較少講的,事實上很少講的,可是大家都在遵行的,你要有那個權利,要「配」(deserve)。這你們聽著都很舒服。你們進台大,因為你們配啊,你們真是配得啊,聰明啊,天才啊!但是現在,大家不太喜歡講這些,因為覺得這些不人道,因為覺得這是給那什麼優勢的。你看約翰•羅斯( John Rawls )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也講,我們必須在無知之幕後面計畫,不能夠想到因為自己的聰明,然後設計出來的制度對我們有利。我們不能用“配”的觀點。

  二、建立在需不需要

  現在普遍權利的來源是用「需要」。我有需要,我就要有那個權利。人有需要被尊重,人有需要呼吸空氣,人有需要吃喝…,所以這些需要賦予(endue)或建立(establish)它的權利(right)。但是我剛已經講過了,他有這些需要,對我們基督徒來講,可能賦予我們的責任,並不賦予他的權利。我提出這些,我們以後再去想一想吧。

  基督徒的倫理是自然的倫理,跟世人一樣,我們必須在這個世界跟他們一起生活,一起追求一些共同的目標。這是我的觀點,有人覺得不是,但是我是這樣看。

恩典的倫理

  第二個就跟第一個完全相反。基督徒或基督教的倫理,是跟世人完全不一樣的。我們的倫理是恩典的倫理。倫理和道德和法律,基本上就不講恩典的,不管是有恩報恩,有仇報仇,或者是公平考試,競爭的結果。恩典是白白得到的好處,這個比第一個還要更重要。

  基督徒如果不常常想到,我們是白白得到上帝的恩典赦免的話,我們就不可能有正確的倫理。因為這是一個白白的恩典,因信稱義,就不是在乎我們的行為,所以我們的倫理是自由的倫理。這些,都不是今天我們可以講的。我們只是提出來一些。

  我們是自由的倫理。我也覺得,照現在我們中國文化,還有我們基督教傳統來講,基督教倫理常常是最不自由的,常常是最律法的。你在教會裡聽到的都是:「你要這樣這樣這樣這樣…。」在教會裡面,我們聽到的常常就是很多的清規戒律。對吧!越屬靈的人清規戒律越多,越屬靈的人越不自由。可是聖經裡面講到:我們因為在恩典之下,我們是自由的。

  我們的倫理是:信望愛的倫理;有信、有望、有愛,領受恩典的。這個倫理,不是因為律法稱義的,不是因為行為稱義的。所以基督教的倫理跟世界的倫理又完全相反。就剛才我講的是完全一致,現在講完全相反。各位,其實我們講愛,有一點就像這樣。我們講登山寶訓,就是這樣。

  馬太福音5:38,「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就是正義。你做的相當於那個牙,你得到的就是那個牙;你做的相當於那個眼,得到的就是那個眼,不管是處罰或者是好的。你烤了蛋糕,你就能夠吃蛋糕;你放火燒了人家房子,你要關在監獄裡。你做什麼,你就得什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這是正義。

  馬太福音5:38-44,耶穌說:「你們聽見有人說: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這是律法,「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你們聽見有話說: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

  各位,這大概是基督教裡面最熟悉的,非基督徒也都知道,要愛仇敵。如果基督教的倫理是愛的倫理,特點就是「愛」的話,那麼我們剛才講的統統都要否定。我們就不必講法律了,我們就不必鎖門了,我們不必有鑰匙。我們基督徒就是,你要什麼我給你什麼,我對你就是很好嘛。雖然我們大家都很會講這些,然後也很會拿這些話來定自己的罪,但是我們也都很知道,這很難行的,這不可能行的。

  這是基督教的倫理。基督教的倫理是因為被上帝赦免、拯救,在乎恩典,不在乎行為。我們蒙了恩典,我們也不用我們的行為來稱義。所以基督教的倫理就跟世人完全相反,那我們簡直不能在這個世界上生活了,或者說我們活不下去了,或者說我們的錢都被人家拿光了。這是耶穌講的話,有要的,你就給他。所以我們每次查經查到馬太福音5章這段話的時候,務必不要讓外面人聽見,外面人一聽見就開始向你要東西了;你什麼都得給他,你不能說忘記,因為你剛剛才查過經。我等一下再回到這個說法。

末世的倫理

  基督徒的倫理,跟世人一樣,這叫自然的倫理;基督徒的倫理跟世人不一樣,這叫恩典的倫理。恩典的倫理,也可以把它類似的用另外一個觀點來講,我不知道這應該是說成基督徒倫理的第三個特色,或者是第二個特色的引申,就基督徒的倫理是末世的倫理。

  你們喜歡神學的,就常常會看到「末世論」在神學裡面是很受歡迎。大家都很喜歡談,但我也不覺得大家把這個觀點弄清楚了。末世的倫理是什麼意思?末世的神學、基督教的末世觀有什麼意思?

  有人說,馬克思主義這種喜歡講革命的,也有強烈的末世觀(eschatology)。馬克思有強烈這種觀點,或毛澤東或想革命的人有這種觀點,我能夠懂。就是他們覺得現實的世界是要毀滅的,我們要進入一個新的世界。這個暫時的世界,大概再過若干年,或者若干天,若干月就要毀掉的。這不管是布魯雪維克,對資本家或資產階級的世界有強烈的憎惡,對封建世界有強烈的憎惡,(或者是穆斯林極端分子是不是也是對現實世界有強烈的憎惡?),以致要用革命或者用其他的方式要推翻它,好進入一個新世界。

  當正統的基督徒,不用革命的方式,他就希望主裂天而降,我們進入一個新天新地裡面。但是在那還沒來的時候,照聖經來看,我們好像有一段短暫的時間。這短暫的時間,從舊約就開始有,好像你們再等一下,再忍耐一下,主就會來拯救你們。

  耶穌的生平的教訓裡面也有很多這一類的話,「你們到各處去傳福音,而且要很急迫」,不能像我們現在一樣,「因為每個人只有一次聽福音的機會,他如果不接受,你就把腳上的塵土跺下去,然後到下面一個地方去。」當你到下面一個地方去的時候,意思就是因為末世的審判這麼可怕,所以每個人只有一次聽福音的機會,這個人不聽,你就趕快跟下一個人講:「耶穌就快要來了!」

  末世的倫理,最容易表達的、最容易瞭解的,對舊世界的否定,對新世界的肯定,是在哥林多前書7:26,「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然後他好像表面上講到說婚姻的暫時,其實後面講到說,7:29-31,「弟兄們,我對你們說,時候減少了。從此以後,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樂的,要像不快樂;置買的,要像無有所得;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我們基督徒勉強在這個世界上熬過這一段時間,我們就要進入新天新地裡面,那是一個愛的世界,恩典的世界;現在,我們一方面愛人饒恕人,一方面想到這咬緊牙關過一下就過去了。

  所以,基督徒的倫理就這兩種。兩種相反,但是都要同時存在的。一個就是我們跟世人有相同的原則;另外一個,我們是信靠上帝的人,我們有上帝的愛,所以我們饒恕,寬大,赦免,給予。

  這裡這個怎麼調和呢?我簡單地講,我覺得我們在講基督徒倫理的特色-愛和饒恕-的時候,我們強調這是內心的。也就是外在的行為,我們符合世界的這些共同的標準;內心,我們是帶著愛。這個引到我們下次要講的「兩國的倫理」,不過我們今天就先講到這裡。


 
文字PDF /      講道MP3 / 
發佈者來自/68.194.187.194

前一篇     後一篇     修改     回"公佈欄"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