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獻的觀念
十一奉獻是倫理。倫理要建立在神學上(神學要建立在聖經上)。1-5條是基礎;基礎看似無關,其實更重要。
1. 神自給自足,不需任何東西,包括不需要人、不需要人的奉獻、不需要人的十一奉獻(詩50:7-14)。神定規奉獻,是為人好(所有律法皆然,申6:24)。
2. 「奉獻」任何東西的理由,是因為本來就是神的,是祂造、祂管、祂救贖的:「萬有都是本於祂」(羅11:36);出19:5;伯41:11;詩50:12,「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
3. 獻心、獻人、重於獻錢。羅12:1,「將身體獻上…是理所當然的」;路21:3,「寡婦所投的比眾人還多」;代上29:14,「我算甚麼,我的民算甚麼,竟能如此樂意奉獻。因為萬物都從你而來,我們把從你而得的獻給你」。
4. 建立在這樣的神學上,奉獻就是感恩而自由的,沒有什麼十一:「各人要隨本心所酌定的,不要作難,不要勉強,因為捐得樂意的人是神所喜愛的」(林後9:7)。新約中,提到十一,除了希伯來書是中性的陳述歷史外(7:2-9),都是負面的責備(路11:42;18:12)。
5. 但是,不論新舊約,神的兒女都是罪人,罪人就需要律法的約束與規範。所以,我們在金錢的奉獻上(其它奉獻,如獻時間,原則亦同),按著我們對聖經的理解,對教會規定的順服而行,是很好的。但方向是成熟,能越來越自律,而不是越來越他律:來8:10,「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 他們不用各人教導自己的鄉鄰,和自己的弟兄。」加4:3,「我們為孩童的時候,受管於世俗小學之下…及至時候滿足… 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怎麼還要歸回那懦弱無用的小學,情願再給他作奴僕呢。」
華人基督徒受傳統文化的影響,他律(律法主義)的情形嚴重,不好。按著律法的規定來愛主信主(包括十一奉獻),雖然始終有必要--因為我們始終是幼稚的孩童,需要律法做我們訓蒙的師傅(加3:24),但我們應當邁向成熟。
6. 操練十一奉獻,指導人要寬猛並濟:猛,是勉勵人捨己,不體貼肉體;寬,是要體恤初學者的軟弱。用戴德生、慕勒這些動人的例子要人「尊主為大、信主信實、先獻再說,主必供應」可能很好,也可能是把難擔的擔子給人,或是給人「奉獻最上算,神立刻加倍還你」的成功神學思想。
7. 現在的信徒奉獻應遠遠超過十一。一般人的生活都不夠簡樸,休息都不足,工作和開銷都太多。
8. 十一是指「淨」(net),還是「毛」(gross)?十一是不是一定要在本教會?對人(不一定是基督徒)愛心幫助,是在十一外嗎?這些因時因地因人因事而異,不要太死板。尊重教會規定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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