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從何來?
康來昌
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自明的:「人受造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出讓的權利,包括生活、自由和追求快樂的權利。」
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建立政府,…政府破壞這目標時,人民有權利改變或廢除政府。
這是美國《獨立宣言》的話,它建立在自然法和天賦人權(即自然權利)的觀念上,促進民主、改善民生,一直產生巨大的積極作用,是反抗各種暴政的利器。社會法律越不義,人們就越訴諸自然法和天賦人權。但它也可能培養造反有理、革命無罪的蠻橫和不負責任的態度。基督徒不應一面倒的反對或支持它,我們先看非基督徒的批判。
哲學家邊沁認為,說「自然」或「老天」或「造物主」或「神」賦予人任何權利,那是「荒唐透頂」(nonsense upon stilt),違反邏輯、常識和事實。
自然權利說把願望等同現實,把「應然」(ought)當成「實然」(is)。「人相信自然權利這種謬論,是以幻想來實現自己的慾望。因為,希望有某種權利不等於真有那權;需要不是供應,饑餓不是麵包」(a reason for wishing that a certain right were established, is not that right, want is not supply, hunger is not bread.)
邊沁認為,個人利益必須與社會公益結合,人需要被提醒的是他的義務,不是他的權利,因為人總是只注意到自己的權利。自然權利論不約束自私,反而強化這種感情,從而妨害公共利益。邊沁批判法國《人權宣言》: 「自私的可怕不是它軟弱無力,而是它毫無節制…。人權宣言鼓勵人:『看哪,你要什麼就搶什麼!』,對憤怒的感情說:『看哪,你恨什麼就打什麼。』」(to say to the selfish passions, there -- everywhere -- is your prey! -- to the angry passions, there -- everywhere -- is your enemy.)
艾克頓公爵(Lord Acton)說「權力腐化統治者」,邊泌說「權利腐化人民」。歷史證實二人的見地。「還我xx權」、「人民有xx權」、「打倒」、「抗議」的氾濫,像五四運動的火燒趙家樓和佔領華爾街運動一樣,常是激情有餘,法理不足,甚至無法無天的權利話語的作用。
邊泌不保守,他與社會民主主義者彌爾(J. S. Mill),社會主義者羅伯•歐文等人,推動經濟社會文化等積極權利(Positive Rights),如婦女參政權、遺產權、離婚權、弱勢(如工農)者的經濟權、言論自由權、同性戀權、動物權,及廢奴廢體罰。他反對天賦人權或君權神授說,並非反對權利,而是主張任何權利必須來自法律而非自然或上帝。
馬克思和社群主義者對權利的批判和邊泌類似。他們說權利的講法太自私,忽略了社會和群體。筆者強烈反對邊泌、馬克思和社群主義者的眾多觀點,但他們批判自然或天賦人權,是筆者完全同意的。
當代主張人有權利的學者,只有Rorty誠實合理的說(Human Rights, Rationality, and Sentimentality),權利的來源是同情心而不是理性與邏輯;也就是說,是感性而非理性,才推出人有種種權利。思想家如馬爾薩斯和霍布斯早就指出,自然(自然不等於超自然,自然絕不是神)沒有給任何生物的生存權,生活資料是有限的。那麼,獨立宣言說的:「造物者賦予人生活的權利」,合乎聖經合乎教會傳統嗎?
基督徒當然相信,萬物的存活,全賴神恩(如,詩104:27),但這不等於人有權利對神說:「把我應得的麵包給我」。這是浪子的狂傲口氣(路15:11);僱工的埋怨態度(太20:15);哥林多教會的自誇(林前4:7);不是主禱文的教導(太6:11)。相反的,要吃,得「汗流滿面」(創3:19),得工作(帖後3:10),得有善行(提前5:9);連嗎哪,也得及早拾取,才有得吃。不工作有衣食,是亞理斯多德政治理論中,統治階級的生活,不是基督教的倫理。
我們可以從「不可殺人」的律法推出:人有以下的生活權:你不可殺我→你要讓我活→我有權利要求你(父母或教會或社會),讓我(提供我)過一個有尊嚴的生活(a decent social minimum,彌爾的話)嗎?我們可以從「要愛人如己」的命令推出:我有權利要求你愛我,像你愛自己一樣?不能!羅馬書13:9(以及整本聖經)命令基督徒有捨己愛人、竭力行善的責任義務,但並不建立人有相對的權利。使徒行傳4:32記載:「信的人…沒有一人說,他的東西,有一樣是自己的,都是大家共用」,但這不賦予任何人權利,要求別人提供他所需用的:「田地…是你自己的。…價銀…是你作主」(徒5:4)。
耶路撒冷教會需要被救濟(徒24:17;羅15:25、26;林前16:1-4),但任何需要,不構成它有權利命令其它教會(或社會)慷慨解囊(林後8:2、3,9:5)。哲學家諾齊克(Nozick)說的對,盲者有看見的需要,但沒有權利要求全明者捐一隻眼給他。獨立宣言不穩妥,但它還明智的說,人有追求快樂的權利,而不說人有得到快樂的權利。因為不僅快樂太主觀,因人而異,而且得快樂,自己有追求的責任。獨立宣言提出的生活權和自由權,也太含糊;應當說,人的生活、自由、追求快樂的權利,都以不違反法律為界限。
當政府違法,或法律不義時,人民有改變或廢除政府的權利,也就是造反有理(有權)嗎?
教會向來根據羅馬書13:1-4回答說,沒有。權柄皆出於神,武力反抗權柄,就是反抗神。對暴改,可責可逃(太2:13,10:23,26:52;約10:39),不可反(彼前2:13、18)。改教運動後,天主教、改革宗、路德宗都有反抗說(Resistance Theory),但那是歷史的產物,缺少聖經的根據。聖經幾個反暴政的例子,摩西對抗法老、耶羅波安反羅波安、耶戶弒君,都是神主導主事;即使如此,耶戶也因個人手段過激而被責(何1:4)。加爾文寫信給法國胡格諾派的領袖,回答他常被問的問題:「上帝的子民反抗暴政的壓迫難道不合法嗎?」加爾文的答覆是:不合,如果今日為著信仰流人的一滴血,那麼歐洲的未來必將被血的河流所淹沒。因此,「如果我們(因流血反抗)使基督徒和福音的名聲受羞恥,倒不如讓我們立刻死去更好」。(道格拉斯凱利著,《自由的崛起》,51頁)。
1560年由諾克斯(John Knox)寫的蘇格蘭信條(Scots Confession)第14條說:信徒的善行包括「不讓無辜人的血為人所流」。神學博士林洪榮解釋:「這是反抗暴政的要求」(基督教神學發展史3,564頁),並引神學家巴特的話支持:「諾氏及其朋友用他們的言行為此做出了鮮明的見證,這不但是消極的抵抗,而且是積極的,在某種情況下是需要以暴力抗拒暴力,…也許若要抗拒暴政及制止流無辜人的血,除此以外也別無他途」(Barth, The Knowledge of God,p.229)。可是鮮明的是兩位神學家的強解,「不讓無辜人的血為人所流」為什麼必須等於暴力革命?庇護、收容、援助、呼籲、請求外力(國外)幫助都可以啊!也許我們常覺得必須以暴制暴,但筆者看不出聖經允許人民有此權力。
聖經不是站在有權有勢或無權無勢的立場講話,聖經是站在神的立場講話。權利或權力都是神造神管的(西1:16;約19:11;但2:37),基督徒不可崇拜權利或權力,而要看到它固然當用有用,但也有墮落的成分(林前15:24)。君主君權如此,民主民權如此,資本家工人、商家顧客(沒有「顧客永遠是對的」這回事)、民數記曠野的人民、反對撒母耳的百姓、要釘耶穌的群眾,都錯了。「民之所欲,長在我心」的掃羅(撒上15:24)、彼拉多(路23:25)也錯了。我們很高興在民主政治中,可以不流血而用投票的方式更換政府、改變法律;但福利國家的破產、多數的暴力、希特勒經過民主程序當權,也提醒我們,民主民權不是絕對的善。同樣的,洛克、哈耶克和古典自由主義者,和與他們針鋒相對的烏托邦主義,都犯了天真的錯誤(烏托邦主義的錯要大得多)。他們認為,「自發秩序」(spontaneous order,市場經濟)是完美的;「自我擁有」(self-ownership)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沒看到神才擁有一切,沒有看到人是有限有罪的。
誠懇持續的認罪、信神,承認只有神有權柄,擁有並管理萬物,而不是堅持某一種意識形態,這是改良、修正、充實、豐富社會的穩當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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